空挂户口没地方落户怎么办

时间:2024-02-12 12:04:33
空挂户口没地方落户怎么办

空挂户口没地方落户怎么办

空挂户口没地方落户怎么办,由于很多原因会造成一些空挂户口的存在,空挂户口也就是指只有落户的地址但实际上本人并没有在户口地居住生活。那么空挂户口怎么办,下面小编整理了空挂户口没地方落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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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是公民生活、公共服务、政府管理、国家司法等诸多领域不可或缺的操作基础。

人们正常活动和交往的必要前提和基础。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会听到“空户口”这个词,它不同于我们通常所说的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很多人不知道是什么意思。我们来看看空挂户口是什么意思。

空户口是指只有户口落入地址,而该人并未实际居住的情况。“空户口”具体包括商品房开发后,居民迁入新房,但户口留在原居住地;高校毕业后,工作单位尚未落实,户籍仍在学校的;大中型企业改制破产倒闭后,职工外出打工,但户口仍在原单位空着。

空户口有以下后果:

1、对于“空户口”一方,一般体现在孩子的入学上。有些地区规定,房产证和当事人实际居住地必须“一致”,才能在附近的学区招生,否则只能调整招生。

2、对于“空置方”可能会影响物业的出售进度。部分购房者因受到“拆迁利益”或“子女入学”的影响,要求自己的户籍和空置方的户籍在一定期限内迁出。

3、如果夫妻双方都是集体户的“空户口”,可能会影响新生儿的落户。

4、从法律角度来说,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规定,每个公民都可以在常住户口中登记为常住居民,允许“空”账户。

这几年有的员工户籍搬到单位,然后生了孩子。但随着企业破产或改制,出现了一些空户。我们来看看空户签回原住地应该怎么办!

首先,正常情况下应该办理的,办理手续不复杂,但可能需要多一点时间。办理时到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告知工作人员拟迁入户口的原住址,工作人员会给你出具相关材料并加盖公章。迁户人可以携带这些材料,交给户口迁入地的派出所,按照当地派出所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如果原籍不接受的,可以考虑将户籍迁到自己房产的现址。

户籍地和居住地一样,以后会更方便。当然,如果一定要搬回原籍,但原籍不接受,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仲裁,依法维权,维护权益。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15天内提起诉讼,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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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户口没地方挂怎么办

第一种办法:落户到其他房产,如果没有落户的其他房产,可以把户口落在接收了档案的新单位所在城市的人才中心户口管理办公室。

第二种办法:没有其他的房产,又没有单位可以挂靠的,可以让派出所代管,成为代管户,代管户没有户口本,需要用到户口本之类的东西时,就到当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户籍证明一般三个月有效。

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二、户口迁移所需要的资料有什么

户口迁移需要的资料:

(一)因“三投靠”办理时需要的材料。

1、迁入人员户籍证明;

2、被投靠方的房产证;

3、夫妻投靠的,需要结婚证,离婚后再婚的,须提供法院离婚判断书;

4、父母投靠子女的'需要派出所提供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者单位档案复印件;

5、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需要提供《独生子女证》或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证明,成年子女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6、迁入人身份证和随迁人员身份证;

7、跨省投靠须填写《省外人口迁入呈批表》。

(二)因工作调动办理时需要材料:

1、迁入人员户籍证明;

2、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开具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干部(工人)调动行政公函》;

4、迁入人身份证;

5、省外调动须填写《省外人口迁入呈批表》。

(三)、因投资、购房办理时需要的材料:

1、迁入人员户籍证明;

2、在当地购买房屋的房产证;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结婚证;

5、独生子女证;

6、父母户口随迁入的,须提供户籍地派出所提供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者单位档案复印件;

7、迁入人员身份证和随迁人员身份证。

最后,户口迁移的话需要准备迁移资料,还要到迁入地提出申请,迁入地审核通过后才能回到原户籍办理迁出手续,然后回到迁入地办理入户手续,后续还需要将户口绑定的房产证或者身份证等更新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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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向派出所证明。由于自己在那个城市里没有住房、没有可以落户的地方,于是派出所就给你编一个虚无的地址,将你的户口落在那个地址上,办理身份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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